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确立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认为:“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1995年1月13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提出《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并明确地对“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995年3月,李瑞环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这一职能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外国议会和国内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正式将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政协章程修正案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章程正式把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进行表述。
至此,人民政协工作由原先的两大职能发展为三大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得到了规范、完整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