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会徽的使用范围
发布日期:2026-06-08 21: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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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会徽的使用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制作和使用规定》,人民政协会徽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政协各级委员会所在地应当悬挂会徽。
(二)政协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场所应当悬挂会徽;政协各级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使用带有会徽图案的会议用品。
(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会徽图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职务名义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五)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参照执行。
(六)与政协有关的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上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七)政协各级委员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八)新闻媒体报道政协会议或与政协有关的活动,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在本规定范围以外需要悬挂或者使用会徽及其图案的,须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