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铜仁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铜仁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铜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推进绿色铜仁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铜仁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政协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铜仁市委(以下简称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公开和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工作联系;
(十二)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各市(自治州)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
(十四)加强与市内各区(县、自治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九条 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或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位于首位;集体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单位作为第一提案者。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协商议政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负责审查;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提案立案、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三)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分类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做好集中交办工作;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做好交办工作。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驻铜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情况比较复杂或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当年10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注重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成效,主动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强化提案办理全过程督查复核,避免承办单位通过反复沟通劝导委员出具满意答复,导致提案未得到实质性办理。对已反馈满意的提案,按一定比例进行回访核查,重点核查问题实际解决情况,不单纯依据满意度签字评定办理成效。
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第二十六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办理市政协提案进行协调,加强工作督导。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每年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当年市政府办理市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重点提案的遴选和提案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或对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三十条 市政协重点提案包括市委主要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市政府班子成员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市委办公室全程了解督办重点提案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
第三十一条 市委主要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由市政协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委主要领导遴选确定;市政府班子成员领衔督办重点提案,按市政府有关规定遴选确定;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遴选推荐,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市委办公室全程了解督办重点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提案中提出推荐意见,送市委办公室遴选确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承办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委主要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按市委有关要求执行;市政府班子成员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按市政府有关要求执行;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的重点提案,市政协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市委办公室全程了解督办的重点提案按市委有关要求执行;联合督办的重点提案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要求执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提案督办应邀请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参与,可采取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电话沟通、“回头看”等方式开展督办,也可采取报送《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通过领导阅批形式进行督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沟通协商。坚持把协商贯穿重点提案办理全过程,坚持办前、办中、办后各环节加强沟通协商的办理方式。提案办理协商会应邀请提案者、提案主办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协商,通过深化协商促进提办双方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二)加强跟踪督办。指导提案主办单位有序推进办理工作,反馈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迟滞的及时进行提醒督促。
(三)强化办理实效。指导督促主办单位加强提案内容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对提案反映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力尽快解决,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提高复文质量,针对提案提出的具体建议衡情酌理,逐条答复。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激励
第三十五条 市政协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好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并进行表扬。
第三十六条 年度好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善民生、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七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八条 年度好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铜仁市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制度》同时废止。